大连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使其充分发挥作用,进一步提高使用效益,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发展的需要,按照教育部教高[2000]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贵重仪器设备)是指高精度、高价值及贵重、稀缺的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贵重仪器设备:

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购置专用配套设备(附件)后,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或学校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实行分级管理:

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及单价不足2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或学校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为甲级,其他的贵重仪器设备为乙级。

第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如何,均属学校固定资产,必须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严禁各自为政,专管自用。校内各单位使用时,保管单位必须积极支持,提供方便。通用的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要向全校开放使用。学校鼓励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五条 学校设立资产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贵重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负责贵重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购置与验收

第六条 凡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必须由申请单位填写可行性论证报告,同时须有两名高级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在可行性论证报告上签字,由经费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送交资产管理部门。

第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工作任务的必要性,紧迫性及工作量;

2、工作人员的配备及其技术力量、管理能力;

3、安装使用的场地、环境及设施条件;

4、主机、配套设备、零配件和运行经费的可靠来源;

5、选型及厂商的论证;

6、投资效益及风险预测。

第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运输等工作应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完成。必要时由相关专业的教师或技术人员配合执行。

第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前,使用部门必须做好安装前准备工作,成立验收、安装、调试小组(简称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使用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技术人员及操作人员和资产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员组成。

第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后,应马上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开箱验收后,按装箱单逐一核对零配件是否齐全;有无损坏丢失。外观验收无误后,组织安装调试,进行技术验收,按说明书检查各项技术性指标是否达到标准并做出详细的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进口仪器设备验收、安装、调试、索赔等事宜按《大连大学仪器设备进口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入账手续。使用单位要从开始验收时起三个月内安装调试完毕。对过半年不安装调试,过一年不投入使用的,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系人为原因造成,要追究其责任并给予处理。

第三章 使用技术与管理

第十三条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必须有专人管理。二十万元以上贵重仪器设备要有高级职称教师或技术人员任负责人,二十万元以下贵重仪器设备要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任负责人。

第十四条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有专管人员。专管人员由使用单位提名,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专管人员应是工作认真负责、思想正派、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或经培训考核后能达到所管设备技术要求的人员。专管人员一经确定,不宜轻易变动,必须变动时,要做好接替人员的培训和交替工作。

第十五条贵重仪器设备必须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设备出厂技术资料、说明书、可行性论证报告、开箱验收报告、安装调试及使用记录,检修维护直至报损、报废的记录和原始资料等。

第十六条每台贵重仪器设备都要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使用注意事项,并将其与各种标记贴到适当的位置。专管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时,必须事先经过培训和考核,证明确已掌握仪器性能和操作方法,可发给“操作证”,允许独立使用或在专管人员协助下使用。

第十七条贵重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实行收费制,收费标准由设备保管单位根据设备原值、折旧年限、年额定机时、设备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收费标准确定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所收取的费用,除按校内规定提取酬金外,其余大部分经费返还设备保管单位,只能用于设备的维护、更新、消耗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八条校内跨部门教学使用贵重仪器设备的,一律免收费用并优先保证。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

第十九条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借出及拆改解体使用。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须经部门领导、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上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为保证教学及科研的顺利进行,必须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四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年终,使用部门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贵重仪器设备自行考核;

2、 资产管理部门每年都要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3、 教育部也将对部管仪器设备(03类)使用情况,适时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

1、对半年内不调试,一年内不使用及利用率很低的贵重仪器设备,除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外,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该设备进行调拨和作为闲置设备处理。对用自筹科研经费购置的闲置贵重仪器设备,可进行有偿转让,转让所得经费入原科研账号。

2、对造成贵重仪器设备严重损坏者,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3、学校每年(或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对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一定的表扬和奖励,并作为提职和晋级的参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