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学教学实验室管理规定

(2010年制定,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实验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年20号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实验室是学校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科学作风和创新精神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条件之一。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完善实验教学条件、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并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服务等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实现资源共享。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

第二章 实验室设置

第五条 实验室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行以校、院管理为主的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实验室的设置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等项任务;基础课实验室不少于40000人时数;技术基础或专业基础课实验室不少于20000人时数;专业课实验室不少于3000人时数或5门以上课程实验教学任务。

(二)有满足实验技术工作基本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房屋使用面积相对参加实验的学生数不应少于2平方米/人,实验场地选择和确定要考虑配电、振动、环保、安全及学校总体布局等因素。临时建筑和简易房不能作为实验室用房。

(三)有与实验室任务相配套的仪器设备,仪器套数要满足教学大纲要求的实验组数。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实验室主任人选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实验室在编工作人员不应少于3人。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实验室调整,须经论证并由教学单位教学指导分委员会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八条 实验室应根据学校教学事业的发展规划,制定近期(3年)和远期(5年)的建设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对人力、物力、财力和投资效益进行综合平衡,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搞好建设。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要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的程序执行。其中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教务处负责监督设备采购计划的执行。同时学校鼓励各学院及实验室利用科研或自筹资金购置教学设备,学校根据需要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给予必要的补充。

第十条 对于自行设计和研制单台仪器、设备或成套实验装置,学校将根据申请情况对教学设备自行研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并确定资助额度。项目完成后要提交完整的技术文件、研制成果和经费决算,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和成果鉴定。无故中止、撤消研制项目或因失职使项目未按期完成任务或完工后验收不合格者,经采取补救措施仍无法正常使用,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实验室改扩建实行项目论证、审批制度,确保项目符合实验室建设规划,满足实验室功能、规模和装备等合理需要。具体事宜按照《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工作流程》执行。

第四章 实验室人员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由学校任命。

第十三条 教学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持、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相应工作,在做好实验室工作的同时,钻研业务,分工合作,团结一致,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建立一支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队伍,要采取各种措施对实验室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各学院要选派并鼓励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与劳动保护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应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 在实验课教学过程中,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对危险性较大和严重污染环境的实验,需预先提交书面申请,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实验,同时还须有详细的实验预案和紧急情况处理方法。该类实验参与指导教师不得少于两人,不得在节假日或夜间进行实验。

第二十条 在节假日或夜间进行的实验项目,需预先提交书面申请,经实验室主任审查,学院相关领导批准并在相关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实验中如发生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相应急救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

第六章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及整理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及整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验室基本任务

1.实验教学:每年开出实验项目名称、项目数、学时数、实验者类别等实验内容。每年承担毕业论文(设计)实验人时数。

2.承担科研和社会服务项目情况。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情况

1.专、兼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等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所学专业、职称等)。

2.每年各类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情况,职称、学历变化情况,人员增减情况。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的总台(件)数及金额;每年增减情况(报废、增加的台数、金额);设备完好率及利用率。

(四)大型精密仪器、计算机的使用情况:使用机时,培训人员数,完成教学和科研成果数。

(五)实验室用房面积的增减和改扩建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教学档案,加强档案管理。实验教学档案资料包括:

(一)体制与管理

包括实验室建立、管理机构、体制、建设计划、管理手段等资料。

(二)实验室任务

包括教学任务、科研任务社会服务、实验教学研究、教材、实验项目管理、实验考试或考核、实验报告等资料。

(三)仪器设备管理

包括仪器设备帐、低值耐用品帐、仪器设备维修、完好率、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仪器设备更新等资料。

(四)实验队伍

包括实验室主任的职责、人员聘任与考核、人员培训、实验指导教师职责等资料。

(五)环境与安全

包括学生实验用房的面积、实验设施及环境、安全措施、特殊技术安全、环境保护、整洁卫生等资料。

(六)管理规章制度

包括校、院二级仪器设备及实验教学管理制度。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