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进修人员管理办法

  • 文:医务部

第一章 招收程序及管理

一、进修人员条件:

临床医师进修必须具备国家承认的全日制高等医学教育学历(学位)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药师、技师、实验员进修必须具备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和相关技术的上岗证书。

二、进修资格审查:

经所在单位同意、符合进修条件的,由进修人员本人向我院医务部提交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外来人员申请进修登记表》,经医务部审查合格者,给进修人员发送《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进修接收函》,按计划接收进修人员。

三、进修期限:

原则上,进修人员进修期限为3--12个月,按进修期限发放《进修结业证书》。

四、进修收费标准:

500元/月/人,其中临床试验机构(研究型病房)1000元/月/人。

五、录取报到:

进修人员凭单位介绍信与《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外来人员申请进修登记表》,并携带身份证、资格证、执业证(药师、技师、实验员须携带国家承认的相关技术的执业证、上岗证书),按规定时间报到,到医务部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取得进修资格。

六、进修人员报到后,医务部对其进行医疗法规、核心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内容的培训教育。

七、医院各科室不得擅自接收进修人员,对科室擅自接收的进修人员一律不补办进修手续,如出现任何责任事故,由接收科室负全部责任。进修期间进修人员及所在科室不得擅自更改进修专业和进修期限,对于擅自延期者,在此期间出现的一切问题由进修人员本人及所在科室负责。特殊情况须报医务部审批。

八、进修结业:

进修人员报到时,医务部发放《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进修人员手册》。进修学习期间,进修人员应认真填写登记手册内容,并在进修科室学习结束前3天,由所在科室带教老师、科主任对进修人员的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医疗文书、专业理论、专业技能、工作纪律6方面进行评价,进修人员本人写好自我鉴定。进修期满,经医务部审核盖章后,发放《进修结业证书》。进修人员须按规定的结业时间办理结业手续。结业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二章 进修人员医疗、教学管理

九、进修人员在病房期间,不能承担病房一线值班任务,节假日、夜班值班时,必须有我院医务人员担任一线值班任务。进修人员不能独立出门、急诊;进修人员不能独立进行特殊检查、技术操作或手术,因擅自操作导致医疗差错或事故,应承担差错或事故责任,同时终止进修。

十、进修人员必须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培养严谨的科学作风,要按照教学计划的安排,在临床实践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十一、科室应在进修期限内,根据进修医师的实际水平、工作能力及选送单位要求,制定出教学计划,并指定带教老师。

十二、进修人员必须按医院要求参加院内、科室举办的学术活动、疑难病例讨论、三基三严培训等,并按时记录在《进修人员手册》。

十三、进修人员凭胸卡可到图书馆阅览各类书籍,阅览时要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损毁、夹带图书,如今发现,按医院图书馆的相关规定处罚和赔偿。

第三章 进修行政管理

十四、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应严格遵守医院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十五、进修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请假者,须持有进修人员所在单位证明和个人书面申请,我院酌情批准。3天(含3天)以内由科主任批准;3天以上经科主任审批后上报医务部批准后方可离院,逾期不归或擅自离院者,终止进修。请病假者须持有我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假一般应在我院休养,特殊情况经科室、医院批准后可回原单位休息。进修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请事假1次,时间一般10天以内。进修期间值班、加班累计的休息日,不得到外地(外院)休息。科室不得私自允许进修人员休假。

十六、医务部及时解决进修人员在我院学习进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鼓励进修人员多提建设性意见,逐步完善我院的进修管理工作。

十七、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不得借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的名义和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非正当业务联系。不得擅自复制技术资料及收藏、携带我院病案、影像、病理等资料,如有违反者,除收回资料外,终止其进修,情节严重者,按医院、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

十八、进修人员上班期间应着白大衣,佩戴胸卡,整体着装按照我院行风办公室管理要求执行。行为举止端庄大方,语言文明规范。

十九、下列情况不予发放结业证书,不予退还进修费用。

1、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无特殊情况请假逾期3天不归者;进修期间病、事假超过2周者;

2、进修期间发生下列医疗行为者:

(1)因服务态度、诊疗技术差,引发医患纠纷或被患者指名批评者;

(2)拒收、推诿病人,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者;

(3)未经带教老师同意开具处方、检查及不遵守诊疗常规,被查出或被举报者;

(4)引发医疗纠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发生医疗事故者;

(5)接受或索要“红包”、要求患者或单位为自己办理私事者:

(6)为他人出具假病历、假假条、各种假检验检查报告单者;

(7)违反医院医疗及其他管理规定者;

3、带教老师评价、科主任评价有2项及以上“差”评者,或者科室评价有2项及以上“不合格”者。

第四章 附则

二十、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来我院进修的医师、药师、技师和实验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