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复印病历资料有关说明

1、 申请复印病历资料需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复印有关内容。

2、 医务部及病案统计中心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运行病历由医务部负责受理。患者出院10日后由病案统计中心负责受理。(出院10日内病历内容不完善需整理,接受预约,不办理复印)。

3、 病历复印受理范围:

(一) 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 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其代理人

4、 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5、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更新时间:2020-06-04